可以发觉,如果所有这些关于法学权威的复杂的确是存在的,那么,其会为我们提供一个值得注意的思考路径:在近现代中西法学的相对关系中,通过法学权威这一现象加以考察,西方法学可能不纯粹是进入的、领导的,中西法学的相对关系也许是斗争的、彼此竞争的,至少就部分情况来说是如此。
由于不同的背景文化品格,大众话语式的法律解释显露了情绪化、理想化和普泛化的倾向,而精英话语式的法律解释则显露了理性化、职业化和专业化的倾向。这与西方启蒙现代性法律话语怂恿支持法律的独立化与官员的科层化,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与此相伴,制度性的法律解释不断翻新。而对"安乐死",则应分析"故意杀人"、"社会危害性"的含义,从而从中分析理解法律作者相关的愿望或要求。在中国,近年来,尽管尚未在法律解释的问题关注之下深入思考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新的话语策略相对而言并不十分明显,然而,许多学者依然注入新的论说以建构民主与法治的宏大叙事(85)。就此而论,在青睐"民主"与"正当"的大众话语和信奉"法治"与"合法"的精英话语之间,对立的内在根源便在于法治本身的理性化科层化亦即法律的现代性。进入 刘星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律职业 法律解释 现代性 法律适用 现代性 。
第三,在法律语境中,作者和听者有时不能处于政治上正当的相对位置。这本身是"法治"的前提要求,或曰作为科层的法律解释者的"政治道德"的特殊要求。在成本和激励之间,我们可以看到一种尚能接受但并非比较理想的平衡。
如果没有碰巧的混合问题出现,他几乎不可能在这块木材上拥有任何特别的附属收益。反之,如果判决被告胜诉,原告也就成为了无辜者,而且可能出现要比数名无辜者还要无辜的情形,因为原告自己一人承担全部损失。当法律制定以及法律实行的复杂是不断的时候,大量投入也是不断的。我们应当注意该书提到的这个内容:如果立法行业可以成为所有行业中最为繁荣的行业,那么,我们应该尝试去做的,也就没有任何成功的可能性了。
对他们来说,提出大致公正或者相对公正和真正的公正总是有距离的甚至是相互背离的,恰恰表明他们是在怀念真正的公正。正如该书所反复提到的,法律总是面对复杂世界的,而复杂世界的问题要害在于复杂因素是无法完全甚至大体加以预测的,要害在于信息是不完全的。
以中国程序法制建设为例。试想一下,在分一块现代正义理论反复举例以期说明问题的蛋糕的时候,一个人是18岁的青年,一个人是8岁的少年,如果因为18岁的青年其自然肌体需求较大从而分配较多份额的蛋糕,反之,因为8岁的少年这种需求较小从而适量减少,那么,如此分配对个别人偶尔来说基本上属于可能的一种大致公正或者相对公正,从而也就是可以接受的,将其视为真正的公正也是不过分的。就上面提到的案件而言,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一种结果所带来的成本,不仅会使政府感到不堪负重,而且会使决心将官司进行到底的缠讼者,希望通过诉讼伸张正义的缠讼者,都感到不堪负重。
所需要的不是任何外在的明确标准为其树立尺度,而是不断的试错机会和机制为其提供滋养。在成本和激励之间我们看到了较优的平衡。然而,这种判决的激励效果在总体上是负面的。(注:Richard A.Epstein,Simple Rules for a Complex World,p.99.中国法院时常会做出一个折衷性质的裁判。
但是出于权利转让的缘故而实施的适当补偿,可以成为较优的解决办法。(注:Richard A.Epstein,Simple Rules for a Complex World,p.37.)这是理解法律不断发展的另外一个角度
第二,如果在原告不能举证的情况下,要求诸位被告自己举证,比如自己没有扔下烟灰缸,那么,这是否也有不合情理的成分?不能否认,在这些被告中,必定存在着无辜者。(注:Richard A.Epstein,Simple Rules for a Complex World,p.44.) 正是因为上面提到的三点语境因素,所以,在小型群体中呈现的规则没有特定的权威,没有通过某种绝对不可质疑的权威加以颁布,它们有如萨维尼所想象的是默默地自觉发挥作用,静悄悄地浮出水面。
(注:Richard A.Epstein,Simple Rules for a Complex World,p.140.)我们还需注意该书《序言》的这段内容: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全方位地处理社会问题的雄心,使我们迷恋一个十分复杂的法律规则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只有法律工作者才能理解和驾驭,而且费用不菲……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发现,私人化的社会角色和公共化的社会角色,为了解决具体的困难问题,无一例外地必须求助于法律工作者的帮助,求助于对法律拿捏自如的政府管制人员的帮助。背景因素的变化引起了系列的条件魔幻。(注:Richard A.Epstein,Simple Rules for a Complex World,p.33.)但是,这样简单的规则所带来的结果并不是简约的,更为准确地讲倒是更为成本化的。(注:Richard A.Epstein,Simple Rules for a Complex World,p.44.)今天获得成功的人也许明天就成为了失败者,或者反之,其结果是,对任何人来说,几乎没有什么理由去瞻前顾后,斤斤计较,患得患失。这里,一个事情几乎是不太可能发生的:如果B是用他自己的材料制做雕像的,那么A就会成为一名购买雕像的个人。(注:Richard A.Epstein,Simple Rules for a Complex World,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5,pp.37-38.) 此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简约法律的力量》指出,人们时常还有一个信念,也即相信在小型、自愿结合性质的集团中可以发挥作用的复杂管理形式,在更为大型的、非个体化的社会背景中,依然可以获得同样的效果。
当法律制定以及法律实行的复杂是不断的时候,大量投入也是不断的。在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这名过路人将楼上的多名住户列为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自己并不知道而且也无法举证究竟哪位住户曾将烟灰缸扔出。
为什么我们不能增加法律生产、流通、运作的财政拔款?为什么我们不能推动甚至加速法律职业的扩张?或者,更为冠冕堂皇地说,为什么我们不能锲而不舍地将小型社群中的规则理想变为大型社群中的规则理想,尤其是锲而不舍地追求具体化的真正公正,即使它是看上去的乌托邦,即使我们总是遭遇信息不完全的障碍?这些反问是可以直接加以提出的。然而,这种判决的激励效果在总体上是负面的。
一劳永逸这样的关键词,在法律追求的语汇中是不可能注册的。(注:Richard A.Epstein,Simple Rules for a Complex World,p.32-33,96,307.) 再看一个例子。
第三种方法看上去好像还是不错的,因为大家都承担了相对而言较少的损失,除了一个真凶之外,其他所有被告加上原告由于均摊而使每个无辜者都减少了自己的支出。仍以前面两个例子作为说明。反之,如果判决被告胜诉,原告也就成为了无辜者,而且可能出现要比数名无辜者还要无辜的情形,因为原告自己一人承担全部损失。如果非要预言的话,那么,可以认为在未来的相当一段时期甚至更长的时间里,我们还会而且必将看到类似这种程序法制作的中国法律生产。
其三,不患寡、患不均的效应在小型群体中不是那么特别的明显易见。我们的确可以发现,有人正是相信不断追求具体真正公正的结果就是瓦解公正。
其次则是指向了围绕诉讼而产生的各种各样的政府成本和私人成本,毕竟,政府就要考虑如何应对排山倒海的诉讼浪潮,私人都要考虑怎样才能避免成为被告。但是,这种解决方式的激励结果在总体上是可以接受的。
(注:Richard A.Epstein,Simple Rules for a Complex World,p.44.)于是,我们在小型社群中自然而然看到的就是复杂这一特性。因此所有这些当然都是需要我们追问的。
首先,原告以及以后类似原告的人将不敢行走楼下的道路,从而道路将会废弃。如果仅仅提出追求公正和移情想像两个角度以期解释法律的可持续发展,学术意识的结果也就不过尔尔。如果被告胜诉,政府成本(法院查明被告是否有关)和原告的起诉成本(查明并且举证哪些被告是有关的)是无法避免的。第二,这种经济学的思路并不是简单的会计成本、机会成本思考的翻版,其还融入了政治经济学的思考,也即成本正当性的证明。
相反,确定这种便利是如何被冲抵的,倒是比较容易的。如果厂家为我们提供了根本无法使用的产品,那么,我们为什么要付款?与此类似,当法律的一种功能不能解决纳税人的社会生活实践问题的时候,纳税人为什么要保持甚至保养这种功能,而且还要不断地养活驾驭这种功能的职业人员,直至付出神圣的法律信仰? 因此,必须对复杂法律,特别是法律的可持续发展进行反思。
我们当然可以认为这是转型期中国法制建设只能面对的现实,越是转型时期越是可以发觉这是自然而然的,因为,在转型时期出现的问题、矛盾肯定使人目不暇接。其实,当遇到这类比较蹊跷的案件的时候,法院总会做出一个这种性质的裁判。
毕竟不论什么时候,任何社会总要面临新的挑战和新的问题。1990年代以来,中国对相关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倾注了极大的精力和努力,我们在刷新、修订了这些诉讼法的同时,还不断推出最高法院的微观解释和微观规定,直到今天都是如此。